投 资 管 理
工商管理规定: 

投资及入资规定

投资总额(万美元) 注册资本/投资总额
300以下 至少7/10
301——1000 至少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1001——3000 至少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3000以上 至少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注册资本(万美元) 出资期限(月)
50以下 6
51—200 12
201—500 18
501—1000 24
1001—3000 30
3000以上 36
注:分期缴付出资的,出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方应出资额的15%,且应在领取营业职照后

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成立后,如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住所、增加注册资本、变更正副董事长或正副总经理、股权转让、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期限、增设分支机构等,须到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外经贸委)办理批准手续,然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年检制度:

_____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度检验,年度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合营各方认缴出资情况,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的经营范围和其他登记事项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在经营期限内有抽逃注册资本、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到企业审批部门(外经贸委)和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年检。

登记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税务(国税、地税)、财政、统计、劳动、土地、房管、海关、商检、外管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管理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外商投资企业劳动 管理规定》及《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办理职工招聘、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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